发布时间:2021-05-20 22:02
物理学科是一门实验学科,物理实验在物理学科建设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管好、使用好物理实验室是进行物理实验的前提和保障。为此为加强管理特制定物理学院实验室管理办法。
(1) 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各教学研究室、各科学研究课题组、各研究所、中心所使用的实验用房(以校国资处确认房号为准)都是学校公有资产,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学院负责统筹管理,院、教研室、科研组(室)课题组使用。教研室设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监督管理工作,学院由主管院长负责统筹管理。每间实验室必须明确一名责任人,实验室责任人须由院内在岗人员和实质性管理人员担任。责任人临时出差时由实验室主任任临时责任人,并报学院备案。责任人长期在外(三个月以上)者,需更换责任人,由实验室主任负责确定,并报学院备案。学院、教研室应留有各实验室备用钥匙。
(2) 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各级各类实验室均不得从事违法违纪研究及实验。不得进行危及实验室及人员安全的实验,不得进行放大或中试阶段试验(此类实验须在专门场所进行,根据具体情况上报学院研究)。学院各类实验室不得向外出租或从事营利性活动。
(3)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实验室房屋结构、水、电布局。从事实验的人员使用实验室内的实验设备及设施时须在管理人员允许下正确使用,并遵守操作规程,作好使用记录,不得随意挪用转借。
(4)凡在实验室学习和外来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和相关培训。各类学生均须签署物理实验安全责任书。进修及科研协作人员除签署物理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外,还必须在学院填写《实验室外来人员情况登记表》。不履行手续者,学院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各类人员不得在物理实验室内吸烟、就食、大声喧哗,并应爱护及保持室内公共卫生,按规定摆放各类实验器材,包括灭火器材。
(6)实验室不得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其领取、使用、保管都须按学校规定进行。实验室责任人,课题负责人及实验室主任要随时临督检查。实验后剩余危险试剂或放射源交校设备处或学院专用库房保管,因管理不善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由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7)安装有贵重仪器的实验室应加强防盗措施。因不重视而不加防范导致财产损失,将追究仪器管理人员及实验室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实验室内的工作人员不得在实验室存放个人贵重物品。
(8)各实验室不得向下水道排入会对环境造成污染及损害的实验废弃物。有害废渣也不得随意丢放于垃圾筒内。有害废液、有害废渣的处理应在实验室责任人监督指导下,由各实验室根据各自具体实验情况处理。
(9)实验室内的学习、进修人员进行物理实验时必须有人指导,实验室内不得独自从事危险操作。实验的各类人员,夜间实验至少两人或以上才允许进行操作。加热、加压(减压),回流等易发事故操作必须有人值守,不得擅离岗位,实验室内不得留宿,确需加班者应书面申请,报学院同意后方可进行。实验人员要服从实验大楼管理人员的管理。
(10)发现实验室存在有不安全因素时应及时报告课题组负责人教研室及学院有关部门及时整改。发生安生事故,及时报案,奋力抗险。
(11)研究课题结束或变更。实验室责任人调离工作,离退休时实验室负责人必须在学院办理相应手续,由学院统筹安排,不得私下转换责任人。
(12)保管好科学实践资料和个人贵重物品。
学院制定了严格的环境保护条例及其应急预案:
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为切实履行国家、地方环境保护法规和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健全了学院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噪声。实验室应解决好实验过程中产生的“三废”处理问题,有毒有害废液、废渣应分类集中,专人负责回收处理,不得污染校内外环境。凡将有毒有害“三废”随意倾倒、排放入大气或下水道者,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严格遵守物理实验操作规程和设备使用规定。
第二条 不准随便丢弃、倾倒易燃易爆药品及其废液,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易燃易爆药品在实验室中的存放量不准超过一个星期的实验用量,必须随用随领。
第三条 剧毒易爆物品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实验设备处同意并送保卫处审核后,报学校分管校长批准,再报公安机关核准后,由设备处派专人按核准的数量采购,并由专人负责保管。实验人员必须当日向保管员领取,当日使用。剩余部分须立即交还保管人员妥善保存。一旦发现丢失,必须立即查找,同时向学校保卫处及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条 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五条 实验室必须配备消防器材,消防器材不得随意搬动。值班人员应学会使用消防器材,管好消防器材,积累消防经验,有情况及时通知办公室工作人员。重大问题要迅速报校保卫处和相关部门。
第六条 不准擅自拉、接电线、改装电路、增加电器设备,不得超负荷用电以及自行加大线号和保险丝。
第七条 实验人员离开实验室时必须锁门、关窗、关水、关气和关闭除冰箱培养箱之外的仪器设备和电源。
第八条 对实验室排放的污染物应建立环境污染事故预防和应急体系及报告机制,制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并配备应急设备,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发生安全及环境污染事故,应及时报告学校安全主管部门,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根据事故大小、情节轻重,对事故肇事者或责任者按有关规定,给以相应的行政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Copyright 2017 - 2018 © 物理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四川大学) 电话:028-85990273
地址:四川大学江安校区第二基础实验楼A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