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6-07 15:51
为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维护设备器材的完好,强化师生员工的责任心,确保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正常进行,根据《四川大学设备器材顺坏、丢失赔偿处理实施办法(修订)》(川大实〔2017〕21号),结合本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 赔偿界限
由于下列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均按损失价值赔偿:
(一) 尚未掌握操作规程或未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不听从指挥,不按照操作规程,违反基本的安全常识,擅自使用、移动、拆卸器材而造成损坏者;
(二) 工作失职,粗心大意,玩忽职守及多次违章、屡教不改致使器材损坏者;
(三) 器材及设施存在明显安全隐患或事故前兆,未及时报告和采取相应措施而继续使用酿成事故者;
(四) 在实验场所嬉戏打闹而损坏器材者;
(五) 由专人保管使用、工作生活通用的仪器设备如照相、声像器材以及其他家用电器等(含配套件)或其他器材,因管理失职造成遗失者;
(六) 因违反管理制度,未履行必要的审批和登记手续,私自携出工作场所(实验室、保管室等)自用或借予他人而遗失者。
2. 属于下列情况,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
(一) 严格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的,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失;
(二) 事故发生后,能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程度,并主动如实报告,认识态度较好的;
(三) 凡是在使用管理中,一贯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仪器设备,节约器材,偶尔疏忽,以致造成损失的;
(四) 因工作性质所致,需经常移动而造成易碎、易损的低值易耗品和零配件的损坏,且所造成损失情况不严重的;
(五) 学生在实验课时,因主讲教师或实验室工作人员失职,对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交待不清楚,而造成设备器材损失的,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应负有一定责任。
3. 一旦发生设备器材损坏、丢失事件,必须立即上报,严禁私自处置,隐瞒不报。
4. 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损失较轻的,除赔偿外,对当事人应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以吸取教训,提高认识。
5. 对于一贯不爱护设备器材、严重不负责任的,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态度恶劣的,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发生设备器材损坏丢失事故时,中心必须立即报告物理学院及设备处,并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提出意见,及时处理;发生损坏、丢失贵重、稀缺设备器材和其他重大事故,应保护现场,第一时间报学校保卫处和设备处,保卫处和设备处会同相关部门,严格调查事故原因并追究责任。
7. 对于造成设备器材的丢失,赔偿比例计算公式如下:
赔偿金=购置原值×赔偿比例×加权系数;
赔偿比例=(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折旧年限;
电子类:折旧年限5年;仪器仪表类:折旧年限为12年;机械类:折旧年限20年。
加权系数(0~1):根据事后态度、认识及损坏设备器材价值的大小,由中心及物理学院共同确定。
8. 赔偿数额和审批权限:
(一)赔偿金额在500元以下的,由本中心审批,并报设备处备案;
(二)赔偿金额在500~10000元以下的,由设备处审批;
(三)赔偿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由主管校领导审批;
(四)损失贵重、稀缺设备器材的,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9. 赔偿处理程序
(一)赔偿处理意见经审核确定后,由设备处发出《四川大学损坏遗失设备器材赔偿通知单》,赔偿者在接到赔偿通知后,15日内到财务处缴款;未在规定时间内缴款者,学校收取相应的滞纳金;缴款凭据返回设备
处作下帐、备查之用;
(二)赔偿金的缴交,可根据赔偿金额的大小和本人的经济情况分一次或分期缴交,如赔偿人经济确有困难可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核实并出具书面证明,经设备处批准可缓期缴交或减免部分赔偿金;
(三) 对无故不按期缴交赔偿金的在职人员,学校采取强制措施,从其工资中扣除;毕业生未付清赔偿款项的,学校相关部门不得办理离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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